雁塔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审批程序
为落实司法为民,规范司法救助审批工作程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由立案法官或案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司法救助的内容和要求,当事人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法官审查。
二、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申请司法救助的,由立案法官负责审查。经书面审查,立案法官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审批表,报立案庭庭长、主管立案的副院长审查批准;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三、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的案件,农民工(新市民)索要工资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庭长决定予以缓交。
四、起诉阶段司法救助的方式应限于诉讼费用的缓交,且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应在二个月之内,最长为案件审结前。
五、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对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应交纳的诉讼费进行司法救助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转立案庭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的程序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
六、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已办理过诉讼费缓交手续,缓交期限届满仍无法交纳诉讼费而再次申请诉讼费用减交或免交的,经案件承办法官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审判庭庭长、主管审判庭的副院长同意后,转立案庭报院长批准。
七、经审批决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向败诉方催缴;败诉方拒绝交纳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审结后归档前将判决书中诉讼费承担部分移交立案庭办理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并持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办理归档手续。
八、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确无法交纳执行费,由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官在结案前提出意见,报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同意后,转立案庭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持相关手续办理案件结案归档手续。
九、本程序从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