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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雁塔区十佳优秀共产党员张宏军同志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1-12-09 09:00:34 打印 字号: | |
审判长:张宏军
    张宏军同志1996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分配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经济庭、金融法庭、西影路法庭、刑庭任书记员,2001年2月开始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05年12月光荣地成为一名中共党员。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张宏军同志始终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2007年至2011年6月以来,该同志共审结刑事案件480件(附带民事案件38件),年均审结刑事案件106件,结案数在全市法院系统刑事审判方面名列前茅,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0%,申诉、抗诉率均为零,各项审判指标均居全市区县法院前列。连续多年多次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评为执法为民标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优秀法官、审判标兵、案结事了先进个人,2009年5月被雁塔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学习型干部”,2010年3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2011年5月被雁塔区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共青团委评为“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多年来共计获得各类表彰奖励30余项。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
    张宏军同志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能够认真学习,独立思考,深刻领会,将科学发展观能贯彻落实于审判实践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认真,踏实细致,时刻以公正与效率作为永恒目标,以人民满意作为最高的工作标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服从组织,顾全大局,乐于奉献。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009年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撰写的心得体会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评为一等奖。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张宏军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能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较好地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所办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2008年审理了全国首例被告人房某非法集会案,为全国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范例。该年度还审理了被告人贾某在地震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案,有力的打击了传播虚假地震信息的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2009年审结的被告人柯建清贪污、受贿案中,该案涉案金额400余万元被全部追回,既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又依法严惩了被告人,对被告人柯建清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廉政教育方面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在审理被告人田可浓、滕川和被告单位西安宝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一案时,因该案涉案金额达360余万元,涉案受害人244人,本着对受害群众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核实受害人损失数额,热情接待受害股民,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想办法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在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之后,对该案做出了长达六十余页近三万字的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评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了裁判,对受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了追缴。该案的宣判没有引起上诉、上访、抗诉、申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还审理被告人马永彬、张传雯、王龙、吴浩、井文峰、徐显伟、许剑巍、郑鲁涛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贩卖毒品一案,该案涉案犯罪事实十余次,涉案金额近十万元,审理的被告人张伟交通肇事案,因被告人的肇事行为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涉案赔偿金额7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达十二人。上述案件的公正有效处理,充分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2010年还审理了轰动全国的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偷婴一案,对被告人葛倩茹进行了依法定罪量刑,同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也进行了妥善处理,被告人葛倩茹、被害人亲属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社会各界也反映良好。2010年度还多次深入社区、农村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形象的满意度、对平安建设创建的知晓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满意率。2011年6月在西安市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上对一起挪用公款案进行公开开庭,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三、坚持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司法为民水平。
    张宏军同志热爱审判工作,好学善问,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利用工作之余还努力攻读西北政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能将所学法律知识理论熟练运用于审判活动中,善于办理各类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量刑幅度标准、规范,撰写裁判文书说理透彻,用语规范,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能创造性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审判之余撰写各类信息、调研、案例分析、司法建议、判后寄语等文章,其中《被告人房某非法集会案案例分析》等文章被《三秦审判》、《西安审判》所刊载。积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多次通过开大庭及到大专院校、社区、农村进行庭审活动,搞好普法教育。2008年5月在青龙寺社区案发地进行一抢劫案庭审活动并邀请社区代表参与讨论量刑,当庭宣判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西安市政法委书记丁健同志获悉后专门就此举予以高度赞扬,并批示在全市予以推广。
    四、公正廉洁,严肃执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
    张宏军同志能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六个不准”和本院“十项不允许”的规定,热情接待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工作关系,拒吃请、拒馈送,所办案件未出现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到院长接待室、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法院反映的现象。其中在被告人潘杰交通肇事案、李博抢劫案、魏娜诈骗案、管浩诈骗案、宣立挪用公款案、辛荣受贿案、白志飞交通肇事案、徐海峰盗窃案等十余起案件审理中,拒吃请十余次,拒馈送钱物价值2万余元,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张宏军同志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开拓进取,工作实绩突出,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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