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雁塔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陕西省五个试点法院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以及雁塔区司改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区法院拟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10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能够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农村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员,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三、选任方式及程序
(一)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凡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公民也可直接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得超过本次选任名额的20%。
2.填写提交《推荐表》或《申请表》。经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的,或者公民本人申请的人员,填写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专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及电子版、确保能够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保证书。
3.资格审核: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雁塔区司法局对《推荐表》或《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对人选的行业、专业进行审核确定。
(二)随机抽选
1、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同雁塔区司法局从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8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备选人选,建立备选人员名册。
2、雁塔区司法局对备选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符合条件的备选人选中,就“是否愿意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征求本人意见。
3、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在“愿意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中,随机抽选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建立候选人选名册及信息库。
4、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雁塔区司法局,通知候选人选填写并提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人选信息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专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及电子版、确保能够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保证书。
5、考察考核: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雁塔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情况与日常表现,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候选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参加非法组织、纪委对候选人有无违纪记录、法院执行局对候选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出具意见,确保候选人选的综合素质达到履职要求。
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由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委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6、雁塔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并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雁塔法院提请雁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提请任命:确定人民陪审员候任人选后,雁塔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雁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由雁塔区法院、雁塔区司法局将任命名单分别逐级抄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集中宣誓:雁塔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选择适当时机、场所,组织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宣誓,颁发任命书、工作证及徽章。宣誓程序和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进行。
四、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二)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三)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担任“执法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的人员;2、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规定:
(一)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免除陪审义务:
1.年满七十周岁;2.因疾病、伤残等身体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的人员;3.因职业、生活等其他原因导致履行陪审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等人员;4.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5.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二)根据《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雁塔区司法局查证属实后,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3、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4、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贿赂的;5、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力或司法公正的行为的。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
七、人民陪审员履职要求和保障
1、根据区法院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及人民陪审员数量,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不得少于24件,最高不得超过100件。
2、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雁塔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工作致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雁塔区人民法院、雁塔区司法局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八、联系方式
1、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的公民,在公告期间,即2015年 8月29日至9月28日到雁塔区人民法院政工科填写《推荐表》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经随机抽选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人员,应填写《西安市雁塔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联系地址:雁塔区翠华路329号雁塔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联系人:贺 辉(524室) 85430395
王宏艳 (503室) 85431860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