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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举证须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08 10:11:41 打印 字号: | |

此指南仅作为该类型案件举证一般性参考,因案件存在不同情形,举证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分配的举证责任提供。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在未接受遗产时死亡,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提交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提交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证明。

5、继承人户口簿复印件、怀孕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6、争议财产清单以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债务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8、表示放弃继承的证明。

9、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须提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证明,以及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证明,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证明。

10、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证明。

11、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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