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指南仅作为该类型案件举证一般性参考,因案件存在不同情形,举证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分配的举证责任提供。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