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指南仅作为该类型案件举证一般性参考,因案件存在不同情形,举证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分配的举证责任提供。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