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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10-08 10:20:04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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