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2、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3、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列举的法定情形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4、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5、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必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6、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3)支持申请再审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当事人以新证据法定情形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并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
(4)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提交以上证据(1)至(4)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7、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填写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8、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申请再审的询问
9、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其他
10、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