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鸡作为陕西传统名菜,享有“长安第一味”的盛誉,色泽金红、皮酥肉嫩、香烂味醇,一直广受大众喜爱,走在西安街头,几乎每一家陕菜馆都有这么一道葫芦鸡。
如何让自家的葫芦鸡脱颖而出,各家菜馆各显神通,今天我们要讲的这起侵权案件就是因葫芦鸡而起。
案情回顾
原告A餐饮公司为了宣传自家葫芦鸡菜品,与B公司签订《拍摄制作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A公司制作了葫芦鸡宣传片,A公司获得宣传片的完整著作权。
某日,A公司发现同为餐饮公司的C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美团外卖等平台上擅自发布了原告的葫芦鸡宣传片,且在原作品中加上了自家餐饮品牌的水印。
2022年5月,原告A公司通过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取证。后向雁塔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等多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速裁庭李多萌法官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葫芦鸡宣传视频系视听作品,其以一系列的图像结合伴音将葫芦鸡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展示,画面整体的选择、衔接和编排具有一定独创性。
被告C公司等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络平台使用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使相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C公司等公司在使用原告的视听作品时加入了自己餐饮品牌的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C公司等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视听作品相较于生硬的图片、文字,其表达内容时更加鲜明生动,一个精美的视听作品能够吸引广泛的流量。但视听作品相较于图片文字,其制作成本往往更高,在商业活动中,各家企业均想通过宣传使自己脱颖而出,但通过“搬运”“复制粘贴”等不当方式的宣传不仅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反而会招致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