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作为一种潮流玩具
因其随机性、新鲜性和趣味性
受到众多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近年来,随着盲盒产业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各种动漫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中文译为“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盲盒竞争越来越激烈,盲盒内的物品也渐渐地涵盖了文体、生活日用等各个领域,依靠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带来可观的销量和利润。与此同时,火速增长的盲盒经济及日益火爆的盲盒消费也带来了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某动漫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河北省版权局对美术作品《叶罗丽手办第一弹——罗丽、冰公主、灵公主、白光莹、菲灵、颜爵》进行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委托他人在被告经营的“某某妙妙屋”店铺内购买了“叶罗丽盲盒精灵梦菲灵冰公主晴公主孔雀手办模型摆件礼物儿童玩具——一代冰公主款、三代时间公主款、四代晴公主6款、二代水王子款”,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购买的被告党某店铺售卖的盲盒,其中有六款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叶罗丽手办第一弹——罗丽、冰公主、灵公主、白光莹、菲灵、颜爵》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售卖的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被告辩称其售卖的手办系从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给购买人,是“一件代发”模式,被告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
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当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关联。被告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从他处进货,亦未查看该经销商的相关授权资质,且售卖的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合理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某动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
网购平台中不少商家售卖产品采用“一件代发”的模式。该模式中,卖家(直销卖家)在网络页面中展示商品,并通过电商平台接受消费者的下单和付款,然后在电商平台上向第三方卖家(上级卖家)下单和付款(转单),并要求第三方卖家将商品直接向消费者发货。
在这种模式下,应当严格审查销售者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依照销售者能够提供完整的商品进购信息,就可以认定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合法来源”抗辩,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主观过错要件,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合法来源”。
本案在查明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的基础上,综合销售者的主客观要件,认定合理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