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媒体人在自行运营的公众号中违法侵权使用图片的情况屡见不鲜,随意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获得的并不一定都是流量,还有可能是一纸诉状。
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了多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下面来一起看看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A先生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B公司作为一家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中使用了A先生的摄影作品。A先生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固定。后A先生向雁塔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速裁庭李多萌法官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拍摄者对特定物体以特定角度进行拍摄所产生的具有美感的艺术作品,凝聚着拍摄者的个性化选择和个人审美取向。
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公众号中使用了案涉作品,使相关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B公司还应向原告公开道歉,因为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未为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最后,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案涉作品的内容和浏览人数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先生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相较于文字,图片往往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在文中插入图片,会达到一图胜千言的效果,使读者印象更为深刻。图片使用人在使用图片前应做到事前审查,即加强版权意识,尽量在文章中使用自行创作的图片,如果使用他人图片,应通过正规图片交易网站,并标明作者、支付报酬。还应做到事中审核,定时自查图片侵权风险,避免侵权被诉。最后,一旦被诉至法院,应及时删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