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之后发现层高未达合同约定高度,房地产开发商售楼时的承诺化为一纸“空谈”,该如何维权?让我们一起走进接下来的“故事”……
案情还原
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处商铺,建筑面积80.39平方米,该商品房层高为5.8米。刘先生称其依约支付了房款,某公司向其交付了商铺,但刘先生在装修时发现该商铺层高仅有4.8米。刘先生认为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层高不符,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就被告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层高应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该距离应包括楼板在内。
本案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层高为5.8米,而经原、被告双方现场测量后实际层高为4.8米,比合同约定的层高减少了1米,房屋可使用空间明显减少,利用价值存在贬损,导致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因减少了施工成本而获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房屋地段位置、房屋价款、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层高减少的违约损失为总购房款的5%。
法官寄语
购买新房,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层高缩水”却给购房者平添烦恼,如何有效杜绝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有几点建议和大家分享:首先,作为购房者一方,需审慎、冷静思量后决定。其次,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应做到“依约、守约、履约”,绝不可出现不实宣传、虚假广告、违反约定等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用“诚”经营、以“信”为本!最后,如若双方出现的矛盾纠纷确实通过协商沟通无法顺利解决,我们则应及时合法、合理进行维权。
正所谓
营销手段花样多
心明眼亮自不说
防不胜防让人忧
并非全因自身“盲”
新房凭空“矮”一米
谁曾料想出此况
权益受损勿慌张
法律武器伴身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