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郭将其继女小华起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小华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雁塔法院审理后,驳回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案件回顾
老郭与小华的母亲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再婚时小华已年满19岁,在外地读大学;后老郭与小华母亲在2021年8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老郭将小华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小华向其支付赡养费。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郭为了证明其与小华形成抚养关系提交了小华上学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记载的时间在1999年至2004年之间。庭审中小华母亲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认可《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但称票据是其与老郭离婚时遗落,费用均系其为小华缴纳。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与小华的母亲结婚时小华已经成年,老郭提交证据《收款收据》均产生于老郭与小华母亲结婚之前,无法证明老郭对小华进行了抚养教育。另,老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判决驳回了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什么义务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2.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小华已经成年,老郭向小华主张履行赡养义务,需首先证明小华受其抚养教育。
3. 父母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还有无其他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