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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也能引发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6:41 打印 字号: | |

骑自行车撞人

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导致人身损害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还原

2022年5月,李女士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骑自行车的王女士时发生碰撞导致王女士受伤。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女士负全部责任。随后,王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有擦伤,共计产生医疗费14389.03元。

同时,李女士系某外卖公司的外卖骑手,该事故是在其送外卖过程中发生的,某外卖公司为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中约定因骑手造成第三者赔偿限额为45万元。

事后,王女士多次主张其合法权益,但李女士、某外卖公司、某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其相关损失,故王女士诉至雁塔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应按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女士对事故不负责任。因案涉事故发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故其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45万元范围内)。

经审理,承办法官郭少勇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余元。

法官寄语

自行车之间的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少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便会以“交通事故”来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即使驾驶非机动车也不能“掉以轻心”,更不可“横冲直撞”,时刻要保持一颗“礼让”之心。

正道是

心宽道自宽,切忌追又赶。

意外出状况,“官司”惹人烦。

安心守交规,文明放首端。

人生路漫漫,安全记心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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