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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娘”你在哪?
  发布时间:2023-10-20 09:01:03 打印 字号: | |

“爱”寻TA千百度

蓦然回首阑珊处

千里姻缘一线牵

怎料“红娘”失了联?

案情还原

A公司是一家提供婚恋交友服务的婚介公司。2021年11月,单身的赵女士来到A公司的门店,经过了解决定让A公司为自己提供婚恋交友服务。于是,双方签订了《“约会吧”服务合同》,约定赵女士购买A公司4个月会员服务,A公司为赵女士提供相亲交友互动平台,内容包含帮助其建立个人档案、提供约会场地、给予约会建议和婚恋指导及优先参与、重点推荐等会员权益。合同签订当日,赵女士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2800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安排赵女士在其门店中与一位男士见了一次面,但是感觉双方不合适,二人便无继续进展。后A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人和赵女士见面,赵女士不满公司服务,通过微信、电话向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直到2022年2月,合同期限尚未截止,赵女士再次联系A公司,却发现电话已无人接听。于是,无可奈何的赵女士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还合同款128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约会吧”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建立档案、制作形象照、提供约会场所、合理化约会建议、会员优先推荐权、优先参加活动权、重点推荐权、专业红娘婚恋指导等内容。但被告仅为原告建立档案后提供了一次约会服务,未提供其他服务内容,显属违约,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A公司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2000元。

法官寄语

近些年,线上线下都涌现出一些“约会平台”和“相亲活动”,以期帮助单身人士能够顺利找到心仪的另一半。不过一些组织具有公益性,而另一些则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此和准备通过此类方式进行相亲交友的朋友分享:务必要“摸清”相关公司的资质,掌握了解公司营业范围、水平高低、客户评价等情况。对于提供此类服务项目的公司则应以“诚信”为经营之本,严格按规履行合同,善始善终,重诺守信,不做失联的“红娘”。

情缘可遇不可求

或许就在转角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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