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小静2021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李小花。2022年,小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小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2022年10月,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小李与小静离婚,婚生女李小花由母亲小静抚养,小李每月向李小花支付抚养费2000元。
2023年4月,小李以“孩子外貌不像我” “怀疑生产时间”为由将李小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李小花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根据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向其释明,否认亲子关系需要有正当理由,且属于原告的举证证明责任。
小李申请对其与李小花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小李和李小花的血样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根据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小李为李小花的生物学父亲。法院向双方送达《鉴定意见书》后,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小李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如何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从该条内容可知,父或母可以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
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或母否认亲子关系需要有正当理由,且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须提交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果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没有提交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作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主张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法律无强制规定要求另一方必须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应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