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信息平台系统无缘无故出现故障,导致用户数日无法正常使用,是系统自身原因?还是有人在背后操纵?让我们一起来查明!
案情还原
怪相频出
2019年3月至5月
陕西省A、B两县某健康信息平台系统频繁出现故障,甚至导致用户数日无法正常使用。后A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卫健局”)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对故障性质进行分析鉴定,结论为属人为造成,A县卫健局遂报警。
真相浮现
最终经过调查,原来是小虎为报复自己供职的智能软件公司(以下简称“智软公司”)拖欠工资一事,产生了破坏由其负责运维的健康信息平台系统的想法。他联系到同事大龙,在得到大龙技术支持的承诺后,2019年3月至5月,二人多次远程对A县、B县健康信息平台系统控制文件进行关闭、修改,之后由大龙进行修复,获取智软公司报酬,共计获利11000元,大龙分给小虎2500元。2019年5月下旬,小虎、大龙再次协商破坏A县健康信息平台,小虎通过远程操控将系统数据库文件、备份文件删除,大龙向智软公司维修报价8000元……
法律严惩
小虎、大龙违反国家规定,对医疗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对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造成A县、B县438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 小虎、大龙均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
2021年2月,A县卫健局以智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且胜诉;
2021年11月,A县卫健局以上述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智软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
2022年10月,智软公司再以小虎、大龙为被告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人支付公司遭受的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小虎、大龙利用执行工作任务的机会破坏卫健局计算机系统,造成卫健局损失,智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为此造成智软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前述损失系因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理应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小虎、大龙是在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智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负有管理、培训等职责,且用人单位不应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转嫁给工作人员,故用人单位有权行使追偿权并不等同于让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另,案涉事件发生后,小虎、大龙已分别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小虎家属亦积极出资对信息系统进行修复,且智软公司对小虎的犯罪行为也予以谅解。基于此,法院酌定,对于智软公司因小虎、大龙犯罪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四十余万元,应由小虎、大龙连带承担50%。
法官寄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掌握了互联网领域高超“技能”,但若没有用在“正道”,反而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正如本案两被告投机取巧、监守自盗,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配合”还是被公安机关一眼识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如果确实遇到欠薪的问题,我们也应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追讨,切不可因采取“极端方式”而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