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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玩耍受伤 究竟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24 10:14:35 打印 字号: | |

两个孩子单独玩耍,双方家长均未陪伴,原告小朋友误食不明液体导致食道、肠胃受伤,同玩的孩子及家长为何要承担责任?

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此类事件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为小学一年级同学,2023年某日晚,二人放学后,原告母亲将孩子带回所住小区一楼店铺内。原告母亲看到被告叫原告一起出去玩,二人在所住小区的广场玩耍,时间大约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

玩耍过程中,原告误服洗洁精后出现不适,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原告送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1.消化道腐蚀伤;2.食管溃疡;3.胃溃疡。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后原告监护人与被告监护人就相关赔偿未协商一致,故原告将被告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审理

本案系被告主动邀请原告到小区广场玩耍,误服洗洁精的地点为被告奶奶在小区内从事垃圾分类的工作台,被告应当对工作台周围环境更为熟悉,且被告的年龄要略大于原告,在双方玩耍过程中被告应当要尽到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被告对于原告误服洗洁精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事发时,原告与被告均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双方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既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导未成年子女远离不安全行为或空间,保护好自身安全。

原告和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放任未满8周岁的两个孩子单独晚上在小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最终法院认定由被告与其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一次贪玩以及疏忽造成孩子误食腐蚀性的液体,导致身体受损,实在是让人无比痛心。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来说,只身在外时,处处都是风险。本案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守护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除了在家要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在外同样也要保护子女的人身权利,加强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孩子因贪玩造成意外而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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