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西北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获得某项目立项,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
2015至2018年,郝某某担任西北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项目。郝某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该研发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秘密窃取,用于其撰写硕士毕业论文。
2020年1月至8月,该论文先后发表于知网、万方数据等知名网站,期间多人对该论文进行浏览、下载,致使西北某公司该研究项目失去新颖性,后续申请专利、申报奖项受阻。经鉴定,涉案研发项目技术信息的6个技术特征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郝某某硕士毕业论文所披露的技术信息与西北某公司研发项目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2023年8月,郝某某被传唤到案。
经审计,西北某公司关于涉案项目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郝某某在某报纸发表公开赔礼道歉信,同时赔偿西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郭晓瑞法官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依法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营命脉,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借力专家智库,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以及犯罪数额,结合被告人的行为手段、目的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认定,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人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上百万元,除了被告人本身职业操守缺失,企业也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够完备、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法官提醒,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完善保密制度建设,加强涉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同时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让员工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做好离职人员的管理和追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