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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上岗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26 14:48: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小帅是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022年,B公司将他作为持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才”向A公司进行推荐,且二公司就寻访人才事宜签订了《人才寻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将小帅的职业资格信息等提供给A公司,A公司则向B公司银行转账支付服务费合计12万余元。

而当小帅准备开展具体工作时,却发现自己是“挂证”上岗,并非“全职”。其便向A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立即解除相关社保关系、退还其证照原件。A公司遂就此问题与B公司进行沟通,但B公司未能妥善解决。

最终,A公司作为原告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B公司返还服务费1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栗德亮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服务合同》有效,但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委托被告寻访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并将人员注册证书登记在其公司名下,被告受委托将案外人推荐给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双方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主体,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签订《服务合同》是为了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不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被告作为受领价款的一方负有向原告返还的义务,故案涉合同的效力对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2万余元的结果并无影响,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相关服务费。考虑原告对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亦有过错,故原告应承担利息损失的50%。

最终法官依法作出裁判: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返还12万余元并承担利息损失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挂证”领薪的模式确有存在,对双方来讲表面看似“双赢”,但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相关法律已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违反者轻则会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遭遇牢狱之灾,故这种“工作”方式绝不可取。

“挂证”的本质是出借或借用国家法定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行为,而其中所牵涉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归于无效。正如本案中,A、B两公司之间因涉案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违规而导致了《服务合同》无效的结果发生,以致B公司最终应将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款项向A公司进行返还。此种在被“挂”公司既不到岗也未实际开展具体工作的非正常上班,规避的是国家对建筑领域民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属于违法行为。这也警示大家要及早打消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想法,用辛勤的付出去收获那份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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