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和小美系师生关系,王某曾系小美大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老师及毕业论文指导老师。2023年,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小美沟通项目论文撰写事宜,双方协商由小美负责资料收集并整理,王某支付劳务费。半年后,二人合作关系因故终止,同时,因为署名通讯作者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了纠纷。
小美认为,通讯作者是王某在开始合作时已口头承诺的,因此应为她保留通讯作者的位置。王某认为,其所作承诺的前提是完成整个项目,因她不负责整个通讯作者的工作,故不同意保留。
而后,王某因小美拒绝签订版权转让协议,造成论文项目存在学术不端的风险,进而导致整个课题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产生了经济损失,遂将小美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美返还已提前支付的劳务费5000元及支付因课题项目无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10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关于王某主张小美返还劳务费的诉请,小美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为资料收集并整理,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系其配合论文发表的附随义务。在小美已向王某交付论文初稿并提出退出项目事宜时,王某同意其退出且由此支付了剩余劳务费。因此,王某对小美无法继续参与及配合论文后续工作已明知,其对于论文未能发表这一结果存在预见性。而小美在后续论文发表过程中未履行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存在履行瑕疵,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基于合同签订的目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师生关系、双方的社会活动经验等考量因素,酌情确定,小美返还王某劳务费2000元。
关于王某主张支付损失的诉请,王某明确该损失系由学校发放费用等部分构成,即根据该校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及《计分办法》的规定,如果案涉论文顺利完成并计作基础研究成果,则按照相应比例分值计算共计10000余元。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系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可预见到的情况,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美向王某返还劳务费2000元,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过师生合作的方式共同撰写论文(进行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专长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提升创作的质效。但是,如果因为合作各方关于涉及到权利义务等具体事宜(如署名、修改、保密等要求内容)在前期未予以明确说明(约定)而导致后续发生了矛盾分歧甚至是诉讼纠纷等,则就可能得不偿失,不仅没有达到“1 + 1 > 2”的效果,反倒会严重影响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