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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知语 · 案例精选 | 二手网课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发布时间:2024-12-12 09:24:50 打印 字号: | |

信息时代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学习方式,随着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网课已经成为许多人优先选择的学习途径,其易于复制传播的特点使得打着“低价销售、打包课程”等旗号的销售者活跃在线上购物网站、二手交易平台等处,却不知自己的行为早已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近日,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审结了一起绘画课程作者诉“闲鱼”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网课被打包售卖?起诉!

原告杨某是从事六年插画绘画工作的插画师,运用绘画制图软件进行创作,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授课。2023年1月21日,原告创作完成某网络课程并在某平台上发布,售价为1298元。2024年6月11日,原告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天津版权局办理了涉案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原告发现被告丁某未经授权许可,通过“闲鱼”平台以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上架了含有涉案课程的售卖链接,随后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了取证。

原告杨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销售涉案课程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丁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只销售一单没挣钱,对峙!

被告辩称其在涉案链接中已注明“优先换课”,涉案链接上架后仅售出一单且为原告取证时购买,故自己打包售卖他人网课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盗版网课不是想卖就能卖,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课程需经过课程编纂、摄影、剪辑等多步骤完成,具有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及较高的创作成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为涉案课程的作者,且经过了作品登记,对案涉课程享有许可他人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与案涉课程内容一致的视频,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包含案涉课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使购买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课程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课程的独创性、知名度、原告在发布平台上的正品售价以及被告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网络二手交易作为循环利用资源的方式日益被大家青睐。然而,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在二手交易平台交易。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网课、电子教材等无实物的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作为著作权人,应注意固定侵权证据和保留作品创作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公众要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盗版,保护他人智力成果,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任编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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