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底翁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某物流服务公司招聘信息,翁某通过面试后开始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至2022年2月,期间工资均由该公司西安站点公户发放。后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双方发生纠纷,翁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该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系翁某自愿下载和注册某外卖专送APP,成为骑手,通过某外卖APP自助平台推送送餐任务,翁某注册后可以看到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何地接单以及接单量,所有配送均由翁某自主选择,其公司对原告并未进行用工管理。
法院审理
庭审中,翁某称其是在2021年10月底看到招聘信息,面试是与站长谈的,没有签署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站长口头承诺底薪2500元。翁某离职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离职原因为被公司口头开除。
被告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仅是代为面试,工作内容系下载某外卖平台进行接单,工服和头盔均由某知名外卖公司提供,其公司是代发工资,没有底薪,500单以内是每单5元,500单以上每单7元,提成方案由外卖平台提供。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翁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翁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翁某提交了该公司站点向其发放工资的记录及与站点站长的工作安排记录。该公司不予认可,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订单配送承揽协议》,认为翁某系承揽了配送相关业务,但承揽协议上均无翁某签字,翁某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的工作地点和内容为某物流服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翁某的工资由该公司发放,日常工作接受该物流站点的管理,由该站点进行开会培训等,双方之间存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和工资支付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虽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但未提交有翁某签字的订单配送承揽协议,亦未提交承揽款项支付明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因物流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应向翁某支付剩余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平台往往通过配送外包模式开展业务,在用工关系、工作报酬等方面由不同公司负责。在此情况下,骑手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法律关系具有一定隐蔽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双方是否达成确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核和支配,是否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本案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外卖骑手的用工管理方式和工资报酬发放方式综合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结合骑手的接单方式、公司用工管理及奖惩、工作量和时长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综合认定骑手与平台公司和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从属性。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